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奏裁诸王车服制度 南北朝 · 有司
 出处:全宋文卷五十八
车服以庸,《虞书》茂典;
名器慎假,《春秋》明诫。
是以尚方所制,禁严汉律。
江夏王义恭传》作「汉有严律」。
诸侯窃服,虽亲必罪。
自顷以来,下僭弥盛(《传》作「降于顷世下僭滋极。」)
器服装饰,乐舞音容,通于王公,达于众庶。
上下无辨,民志靡一,今表之所陈(《传》作「义恭所陈」。),实允礼度。
九条之格,犹有未尽,谨共附益,凡二十四条。
听事不得南向坐,施帐并帢沓。
蕃国官正冬不得跣登国殿,及夹侍国师令及油戟。
公主王妃传令,不得朱服。
舆不得重杠(传作㭎)
鄣扇不得雉尾。
剑不得鹿卢形。
槊槊不得孔雀白鷩(《南史》作「白笔」。)
夹毂队不得绛袄。
平乘诞马不得过二匹。
胡伎不得彩衣。
舞伎正冬著袿衣,不得庄面蔽花。
(《传》作「装面」,无「蔽花」正三字。)冬会不得铎舞、杯柈舞。
长蹻伎透、狭舒丸、剑传、《作》长透狭舒剑博、山伎缘、大橦枝升、五案伎。
《传》作「博山缘大橦升五」,
案:无三「伎」字。自非正冬会奏舞曲,不得舞。诸妃主不得著兖带。(《传》、《南史》作「绲带」。)信幡,非台省官悉用绛。郡县内史相及封内官长,于其封君,既非在三,罢官则不复追敬,不合称臣,正宜上下官敬而已。(《传》无「正上敬」三字,但作「宜止下官」而已。)诸镇常行,前后不得过六队,白直夹毂,不在其限。刀不得过银铜为装。(《传》「和」为「饰」。)诸王封县主诸王子孙袭封王王之妃(《传》作「袭封之王妃」。)及封侯者夫人行,并不得卤簿。诸王子继体为王者,婚葬吉凶。悉依诸国公侯之礼,不得同皇弟皇子。车舆不得油幢,轺车不在其限。(此二句《传》作一句,云「非轺车不得油幢」。)平乘舫皆平《传》《南史》作「平乘船皆下」。两头作露平形,不得拟象龙舟,悉不得朱油。帐钩不得作五花及竖形。(《传》无下六句)若先有器物者,悉输送台臧。书到后二十日期,若有窃玩犯禁者,及统司无举纠,并临时议罪。(《宋书·礼志》五,孝建二年十月江夏王义恭竟陵王诞表改革诸王车服制度。凡九条,上因讽有司增广条目,奏云云。又见《江夏王义恭传》,又见《南史》十三。)